美国最高法院周四以6比3的投票结果裁定,私人投资者不能依据《投资公司法》第47(b)条提起合同撤销诉讼。这一裁决将限制维权投资者挑战封闭式基金治理规则的途径,将执法权重心重新交回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。
本案源于维权对冲基金saba capital对fs credit opportunities corp.等多家封闭式基金的诉讼。
这些基金依据马里兰州法律通过了限制大股东投票权的章程条款,而saba指控该条款违反了《投资公司法》第18(i)条关于每股享有平等投票权的要求,并依据第47(b)条寻求撤销相关合同。
最高法院在由大法官巴雷特主笔的多数意见中指出,第47(b)条并不构成私人诉讼的权利基础。

”多数意见强调,第47(b)条的语言是“向法院发出的指令”,而非“赋予特定类别个人权利”的条款,其“假定当事人已经处于法院面前,并指导法院如何运用其救济权力”,对个人权利“只字未提”。
法院进一步指出,《投资公司法》明确赋予证券交易委员会主要执法责任,并仅在其中两个条款中明确规定了私人诉讼权利。当国会希望在《投资公司法》中创设私人救济时,它明确这样做了——这表明国会知道如何实现这一目标,但在第47(b)条中并未使用创设诉讼权利的语言。
大法官杰克逊撰写了异议意见,获得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完全支持,卡根大法官部分加入。杰克逊认为,多数意见对立法史的处理存在偏差,忽略了国会修正该法时意图保留私人诉讼权利的证据。
“多数意见自行承担了阻止国会原本意图授权的合同撤销诉讼的特权,”杰克逊写道。大法官卡根提交了单独异议意见,她认为第47(b)条的文本明确授权了私人诉讼权利,并主张立法史的援引应仅限于文本“顽固模糊”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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